某小区业主张先生12岁的儿子小张在小区内的儿童乐园玩耍,小张在攀爬儿童乐园的假山时跳跃,不幸从假山跌落下来,医院后诊断为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赔偿请求。由于协商不成,张先生以假山没有禁爬标志,没有安全护栏为由把XX物业服务企业告上了法庭。物业服务企业辩称,小张受伤是由于张先生未尽到监护责任,自行攀爬所致,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纠纷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儿童乐园的管理人,疏于管理,导致小张伤害,有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张受伤是由于张先生未尽到监护责任,负次要责任。
本案中的XX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积极尽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张的父母也未能全面履行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及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日常管理风险。物业服务企业是受小区内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场地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小张受伤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对小区内的游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结合本案,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